在健身房或者美发店之类的地方充了卡,还没花几次,店家“跑路”了,这种预付卡纠纷不少。但是,今天咱们说的这样的一种情况,很多人可能就要想,它到底算不算预付卡纠纷呢?
这种情况,就是一些体验卡、礼品卡、提货券……当您在打算使用或者兑换这些卡券的时候,店家却说卡已经过期了,用不了了,这种情况您遇到过吗?这些好像并没有传统意义上“预付”过的卡出了问题,能算预付卡纠纷吗?
近期,在网络投诉反馈平台上,出现了不少类似的投诉。那么,这种卡券该如何定义?预付费卡券到底能不能设置有效期?卡券真到了标注的有效期后,对于消费者来说,就真的只能拿它当一张废纸了吗?
今年7月,广东深圳的杨女士(化名)花79.8元买了深圳首脑美发沙龙(香格里店)的两张体验卡。11月9日,她持卡前往门店消费时被告知卡面有效期已过,且拒不退费。
杨女士:他们店新开业,在路边卖这种卡片,39.9元(1张卡)就可剪两次头发。7月7月开的店,卡片上有效期写的是10月31日。有效期太短了,我也没太留意,去的时候他就说卡过期了,也不退费。
杨女士向记者出示了7月5日那天,她两次微信转账给销售人员的截图和两张印有具体编号的体验卡。卡面上写着:“可享受以下项目:1、免费洗剪吹2次;2、烫染拉三选一5折;头皮问题性检测1次。” 记者联系到这家理发店,工作人员表示,体验卡已过期,没有一点补救办法。
记者在黑猫投诉反馈平台上搜索“预付卡”等关键词,查询到相关投诉共计2700多条。
天津的刘先生(化名)投诉称,家里有一张未兑换的螃蟹卡,价值1188元。前不久他联系客服想要兑换却被告知蟹卡已过期。
刘先生:我卡是1188元,写的是有效期两年,第二年没约上日子,结果到时候他不给我换了。他们说过期了,没法兑付。
江苏的陈先生则反映称,他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赠送了11张共计550元的“欢喜屋”礼品卡,可进入欢喜屋商城输入兑换码享受爱车养护、物品兑换等服务。但卡的有限期仅为保单生效日起10个月内。
陈先生:我往旁边一放也忘记了,后来找到以后发现已经是两年前的东西了。然后打他们电话都没人接的。
记者查询类似投诉注意到,许多消费的人在使用充值卡、兑换券时都遇到过商家设置有效期的问题,甚至有不少商家为预付费次卡设置使用期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钱新波和记者说,近4年来,普陀区的相关纠纷多达500多起。
钱新波:通过比对法院的诉讼数据,还比对了市场监管的投诉数据,发现大约4年期间涉及预付费的纠纷有500多起。我们就通过公益诉讼职能开展了一些调查,发现一些体育健身行业的企业,并未按照《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在协同监管平台上做一个信息对接。
钱新波介绍,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相关监管部门和消费的人无法第一时间掌握未备案的体育健身机构的预付卡基础信息,一旦经营者关门歇业,消费的人在遭受财产损失时维权困难。
2024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称,预付式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经营者违规办卡的问题。
其中,很多经营者为其发放的单用途卡设定了一年或两年的有效期,且到期后拒绝为消费者办理延期,违反了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可以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也有消费者不解,手里的福利卡、礼品卡、体验卡等,是否属于相关法规约束的预付卡?
预付卡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实际上就是消费者先把相关联的费用交给商家,商家可能是以预付卡的形式给他出示一个凭证,也有一定的可能就是给一个虚拟的账号,或者说只留了一个手机号,不管是哪一种方式,都是证明消费者已经预付了相应资金在那里,还有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没有去履行。
针对此类单用途的预付卡,北京、上海等地还制定了地方性规定,对于预付卡的发行销售及兑付等行为进行监管。教育部门也制定了针对教育培训行业的预付卡相关规定。但在陈音江看来,目前对预付卡的监管规定法律层级较低,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比如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民法典当中可能都会有一些预付费消费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分散,也不是很具体系统,尤其是没有针对预付费的特点,作出有明确的目的性的规定,导致消费者若遇到了问题,仍然是维权很难。
近期,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推动建立了预付式消费数据共享及预警机制。根据该机制,属地街镇每月开展一次全覆盖排查,形成并更新辖区预付式消费企业清单,由区商务委整合数据信息,比对企业员工工资发放情况、预付式消费纠纷涉诉数据和消费的人投诉信息,及时将问题线索、矛盾纠纷等苗头性隐患反馈至司法机关,同时组织并且开展多部门研判分析,及时发出风险预警,防止形成现实危害。
钱新波说,目前上海市商务委已建立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区级层面也已形成多部门协同配合的预警机制。
钱新波:落脚在数据共享上,通过各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掌握的有关数据来进一步对企业做数字的描绘。人社局掌握到的是相关工资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掌握到的是企业变更法人的情况,这一些状况综合起来考虑,我们也会促进去调查它资金存款、信息对接(对接监管平台)做的是否到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建议,应制定专门法律,提升规制预付式消费的规范层级,为有关执法机关依法监管预付款消费提供更明晰的法规依据。此外,创新监督模式,建立数字化监管平台,实现对预付卡消费备案、支付、售后全流程监管。
苏号朋:对商家收取的预付款,一定要采取更严格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托管、政府监督使得商家不能轻易地将这些款项挪作他用。现在有些地方正在做试点,比如说通过数字人民币、区块链等方式来加强监管,也取得了一些经验,我们可采取信息技术的手段来强化对商家已收取的预付款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