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先后屡次运用协助被害人陈某某处理提高信用卡额度和下降POS机刷卡费率之际,运用其带着的POS机盗刷陈某某名下的多张信用卡,合计79914.79元。其间,李某盗刷的陈某某的19笔信用卡金钱合计18996.79元,到账至其向吴某某借用的POS机绑定的名下银行商户,吴某某均按李某的要求将上述金钱扣除费率后以微信转账办法转给李某。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李某借用POS机盗刷信用卡并搬运违法所得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洗钱”,是上游违法本犯在施行上游违法之后,对违法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经过种种手法进行整理洗刷,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活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上游违法的本犯归入洗钱罪主体中,将自洗钱行为归入洗钱罪的领域,改动了我国长时间施行的“他洗钱”的单一形式,也引发对“自洗钱”行为是否归于不行罚的过后行为的争议。所谓过后不行罚行为,是指运用违法行为的成果的行为,尽管契合其他违法的构成要件,但应当在上游违法中被归纳点评,无需独立成罪。关于该争议,应该从洗钱罪侵略的法益和等待可能性两个视点来剖析。
本案中,本犯李某盗刷陈某某的信用卡起先用的是自己的POS机,可是在其前案行为案发后,自己的POS机被扣押,采用了借用吴某某POS机盗刷别人信用卡的违法办法。在吴某的银行卡收到盗刷金钱后,李某并未要求吴某按笔逐个返还,而是要求吴某每日将多笔盗刷款兼并计数后运用微信转还给自己,该行为客观上含糊了盗刷金钱与转账金钱之间的对应联系,切断了“暗仓”与上游违法的相关,将信用卡欺诈违法所得与别人的合法收入混淆后,切断了“暗仓”的来历和改动其性质,系对“暗仓”施行的动态“漂白”行为,契合洗钱罪的违法构成,不归于过后不行罚行为,且具有等待可能性,应认定为构成洗钱罪。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